黃磷火柴與為何不得使勞工從事製造使用-湯大同



在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中,甲類物質多半為致癌物,故不得使勞工從事製造或使用。但黃磷火柴為何不得製造?但請注意,「黃磷」並未禁止使用,僅禁止「黃磷火柴」之製造;且現代市面上也沒有黃磷火柴這種產品,現代的火柴配方早已不用黃磷;此種規定在實務上似乎已經沒有意義,那為何會有此規定?火柴的歷史請參考此網頁:https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火柴

原因是十九世紀初期,火柴配方中使用黃磷,而黃磷有毒,因此造成暴露黃磷之勞工罹患一種稱為「磷毒性下頜壞死」之職業病;開始時牙痛、牙齦潰爛、牙齒脫落,再惡化至整個下顎骨腐爛,甚至眼窩骨病變。罹病嚴重時,需要手術將下顎骨取出;而勞工則漸因無法進食固體食物而營養不良甚至死亡,下場悲慘。較詳細的描述請參閱此處:https://read01.com/zh-tw/zymLkgJ.html#.Ybblvll-VPY。在十九世紀時有許多國家皆製作黃磷火柴,無論在歐洲或是亞洲都有,當然導致非常多的職業病案例,因此勞工屢有抗議,但直到1906年伯恩國際會議中方決議不得再製造黃磷火柴。

日本當年的社會背景也發生過磷毒性導致之職業病,因此明訂於法規中。我國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訂定於民國65年,係參考日本同性質法規所訂定,當時國內應無黃磷火柴之製造,但並未將該物質刪除。直至今日,曾有相關人員建議刪除,但因希望「保持法制之軌跡」而予以保留,希望大家能記取過去之教訓。為使不明瞭此一疑問者能瞭解歷史背景,故撰此文。

按:湯大同,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理事長。